消费探照灯|这场纠纷上热搜!发微信红包也有注意事项?

来源:金羊网 作者:黄颖琳 发表时间:2024-02-07 18:11
金羊网  作者:黄颖琳  2024-02-07
转账才算借款,微信红包一律算“赠与”?律师:不能一概而论

新春到,万家灯火下,亲朋好友在微信上动动手指,发红包、收红包甚至抢红包,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指尖新年俗。近期,#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话题却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有网友评论称“原来发红包也有注意事项”“不是给我爸妈的红包,哪怕五块钱,全部转账”……

难道微信红包发出去就真的收不回?律师表示,微信红包的“赠与”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如涉及民间借贷、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等款项可以向法院申请返还。为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建议在金钱往来时通过标明备注、红包名称、微信聊天等明示自己的真实意思。

案件:微信红包被判属赠与无需返还

事实上,除了春节,在每一个节日里,微信红包已成为过节新“标配”,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想到的是,小小的微信红包,也能衍生争议和纠纷。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900元。

在此案中,原告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原告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记者梳理发现,审理者主要从产品属性、民间风俗以及当事双方的交往细节等三个角度给出了论证说明。“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

法官还提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现象:微信红包相关民事案件不少

“微信红包一律算赠与?”该案件一经报道即登上热搜,不少市民朋友在热议的同时也提出了疑问。在广州从事建材生意的张先生向记者表达了疑惑,“如果有人找出各种理由要红包,碎片化借钱,到底还能算作借款吗?”

羊城晚报记者登录裁判文书网,以“微信红包”为关键词搜索,并限定“民事案由”范围,检索出13516篇文书(数据截至2月6日)。可以看到,在不少审理案件中,“微信红包”被表述为“微信红包转账”,且“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常被合并统称为“微信转款”;另外,微信红包除了“人情往来”用途外,通常与支付费用、发放工资、归还贷款、退款等挂钩,并非全部算作赠与。

“微信红包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其属于转账或赠与要结合微信聊天内容、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借贷合意或者赠与的意思。”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旭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碎片化借钱通常是指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但是具备出借款款项次数多、金额少等碎片化的特征的借款,对于这种情况并不当然会认定为非民间借贷,只是在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求偿时,法院审理会对证据组织有更高的要求。

提醒:用明示方式明确金钱往来性质

“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对每次小额转账、红包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上下文聊天记录、事后是否存在出借方催款记录、借款方承诺还款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使得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刘旭辉说道。

来自佛山的温小姐则关心另一个问题,“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发送‘520元’‘1314元’等红包或转账,又该怎么办?”对此,刘旭辉告诉记者,“这种金额虽然具备特殊含义,但并不当然就会被认定为赠与,同样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看是否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等自愿行为。”

她补充提醒道,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或者红包,在当事人充分举证证实转账目的和性质后,被认定为是彩礼,如双方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刘旭辉建议,当事人在金钱往来时应使用明示的方式明确金钱往来的性质,具体可以通过转账备注、红包名称、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示自己的真实意思,使各方和谐共处。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同样表示,“上述审理结果并不意味着微信红包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赠与,但在使用时要注意法律风险和资金安全。通过明确款项性质、保留聊天记录甚至签订书面协议等措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将更有效地避免日后引发的纠纷。”

文 | 记者 黄颖琳

图 | 视觉中国


编辑:汪海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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