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孙晶 通讯员 穗工信宣
近日,《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办法》提出,被认定的民营领军企业将优先纳入市、区领导挂点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将建立需求导向型扶持机制,对于民营领军企业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个性需求,可提请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同时对于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将及时协调解决。
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流程是指南发布—提交申报—组织审核—公示授牌。
认定民营领军企业有什么条件?
《办法》指出,在近三年内获得以下称号或奖项之一,以及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受营收指标限制,可直接认定为民营领军企业。
1.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五百强、中国软件企业百强、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连锁企业百强。
2.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3.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商标金奖。
5.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6.境内外上市企业。
认定的民营领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包含企业集团)。
(二)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舆情。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在穗发展意愿强烈的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