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莫谨榕
2月2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企业阶段性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同时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严重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
在减免社保费方面,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上述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值得提醒的是,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在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面,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
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同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