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银保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项基于“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品监管机制。其中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的调整范围,提出了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要求。
据了解,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原保监会)审批。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
因此,《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此外,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这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产品监管的职责,并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
此外,《通知》还强调,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