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羊网记者 戴曼曼
想贷款得先买理财或者搭售保险?想看清提示性文字却发现“字体太小”?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却遭遇到了泄露?类似消费者的苦恼,或将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升级,而被明令禁止。在原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印发)的基础上,结合履职过程中的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人民银行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主体内容升格为部门规章,拟以人民银行令形式发布实施,27日正式挂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记者留意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记者留意到,第二章中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
其中,第二十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想贷款还要先搭售理财产品?类似的情况也被明令禁止,《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特别值得留意的还是,以往有金融消费者苦恼提示性文字“字体太小”等问题,这种现象今后或将不再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
采集信息必须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
值得留意的是,升级后的《实施办法》特别强调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角度,对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链条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其中,第二十八条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同时,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即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消费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确认信息发生泄漏、毁损、丢失时,金融机构应当在72小时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金融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