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戴曼曼报道: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的现象将被有效遏制了!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共分七章五十六条。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严把市场准入关
值得留意的是,在具体的《办法》中,金羊网记者留意到一些细节,如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
具体来看,如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此外明确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上述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强化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对此,人民银行方面表示已经留意到上述行为,因此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
具体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同时,《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值得留意的是,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央行解读:
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门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和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业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