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存货占总资产比例超三成 IPO前夕多桩诉讼撤诉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4-05 20:06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近期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公司拟登陆上交所,所募资金拟投向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

报告期内,杭可科技从事各类可充电电池,特别是锂离子电池的后处理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2016-2018年,杭可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1亿元、7.71亿元和11.09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1.81亿元和2.86亿元,以此推算,公司2018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增长了43.84%和58%。

2016-2018年末,杭可科技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亿元、6.05亿元和7.81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44%、40.42%和41.13%,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14%、32.95%和33.84%。杭可科技表示,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压力,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杭可科技客户主要为韩国三星、韩国 LG、日本索尼(现为日本村田)、宁德新能源、比亚迪、国轩高科、比克动力、天津力神等知名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主要客户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以上。

杭可科技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杭可科技无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但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是,自2017年以来,多宗涉及杭可科技的诉讼被撤诉。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协和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可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审理原告杭可科技诉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可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或有事项”一栏,杭可科技披露,2017年9月,公司因销售合同纠纷起诉中科泰能高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泰能”),请求法院判令中科泰能支付公司货款381.56万元。2017年12月,杭可科技撤回对中科泰能合同纠纷案的起诉;2018年1月28日,中科泰能就同一合同纠纷起诉杭可科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其所预付货款47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548万元,2018年2月12日,中科泰能申请财产保全,杭可科技招商银行之江分行账户被冻结1025万元。2018年3月10日,杭可科技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起反诉,2018年6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中科泰能支付公司货款。2018 年7月17日,中科泰能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1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中科泰能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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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存货占总资产比例超三成 IPO前夕多桩诉讼撤诉
中国网  作者:  2019-04-05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近期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公司拟登陆上交所,所募资金拟投向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

报告期内,杭可科技从事各类可充电电池,特别是锂离子电池的后处理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2016-2018年,杭可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1亿元、7.71亿元和11.09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1.81亿元和2.86亿元,以此推算,公司2018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增长了43.84%和58%。

2016-2018年末,杭可科技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65亿元、6.05亿元和7.81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44%、40.42%和41.13%,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14%、32.95%和33.84%。杭可科技表示,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压力,影响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

杭可科技客户主要为韩国三星、韩国 LG、日本索尼(现为日本村田)、宁德新能源、比亚迪、国轩高科、比克动力、天津力神等知名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主要客户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以上。

杭可科技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杭可科技无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但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是,自2017年以来,多宗涉及杭可科技的诉讼被撤诉。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协和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可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审理原告杭可科技诉被告九江迅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可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或有事项”一栏,杭可科技披露,2017年9月,公司因销售合同纠纷起诉中科泰能高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泰能”),请求法院判令中科泰能支付公司货款381.56万元。2017年12月,杭可科技撤回对中科泰能合同纠纷案的起诉;2018年1月28日,中科泰能就同一合同纠纷起诉杭可科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其所预付货款47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违约金 548万元,2018年2月12日,中科泰能申请财产保全,杭可科技招商银行之江分行账户被冻结1025万元。2018年3月10日,杭可科技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起反诉,2018年6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中科泰能支付公司货款。2018 年7月17日,中科泰能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1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中科泰能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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