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 遭罚35万元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9-01-11 22:58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永诚财险存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永诚财险自2016年4月开始销售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医疗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为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障期间,向投保人出具多张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且保险期间连续的保单,第一年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并向投保人出具所有投保年度的保单,第二年保单生效前系统不再核保,保单自动生效。财务处理上,保单起保当日确认保费收入,未生效保单保费计入预收保费科目。公司官网对该产品宣传中有“为您连续提供最长为72个月的保险保障服务”的描述。根据《保险法》第95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经查,永诚财险业务范围不包括长期健康保险,公司一次性出具多张保单且收取多年保费,对第二年保单不再核保的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负责人乔栋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永诚财险和原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总经理乔栋提出了申辩意见,从该行为主观情况、造成的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请求酌情减轻行政处罚。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60条,决定责令永诚财险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根据该法第171条,决定对乔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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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 遭罚35万元
中国网  作者:  2019-01-11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永诚财险存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违法行为:

永诚财险自2016年4月开始销售澳大利亚海外学生医疗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为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障期间,向投保人出具多张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且保险期间连续的保单,第一年系统自动核保通过后一次性收取所有投保年度保费,并向投保人出具所有投保年度的保单,第二年保单生效前系统不再核保,保单自动生效。财务处理上,保单起保当日确认保费收入,未生效保单保费计入预收保费科目。公司官网对该产品宣传中有“为您连续提供最长为72个月的保险保障服务”的描述。根据《保险法》第95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经查,永诚财险业务范围不包括长期健康保险,公司一次性出具多张保单且收取多年保费,对第二年保单不再核保的行为,属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负责人乔栋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永诚财险和原永诚财险健康险工作组总经理乔栋提出了申辩意见,从该行为主观情况、造成的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请求酌情减轻行政处罚。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永诚财险和乔栋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永诚财险违规销售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违反《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160条,决定责令永诚财险改正,并处30万元罚款;根据该法第171条,决定对乔栋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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