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勇和飞流九天资产遭查封冻结 总金额2.96亿元

来源:新京报 作者:陆一夫 发表时间:2018-12-29 21:54

12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判决文书网获悉,因股权回购问题,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批准,对凌动智行董事长史文勇和原凌动智行子公司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流九天”)名下银行存款合计约2.96亿元进行查封、冻结。

根据多份民事裁定书披露,2016年8月3日,南通金信灏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灏跃”)、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华通”)、西藏卓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卓华”)分别与新疆网秦移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飞流九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上述三家公司与史文勇、飞流九天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回购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无法完成回购,上述各方在2017年12月31日再次签署《补充协议(二)》,将回购期延长至今年6月30日,但半年后回购依然未能完成。因此今年8月21日,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史文勇履行回购款、违约金以及仲裁费用等支付义务,同时金信华通还请求飞流九天对史文勇支付回购款、违约金以及仲裁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裁定书显示,当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里有争议解决约定:“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存有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而飞流九天和史文勇则同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认为其与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所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的主体与《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致,而且两份《补充协议》对于争议解决未进行约定,上述三家公司、飞流九天以及史文勇之间并未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这三家公司无权针对飞流九天和史文勇发起仲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当事人亦有救济途径,现阶段不宜审查”,因此判定史文勇和飞流九天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飞流九天是凌动智行于2012年全资收购的游戏发行和运营平台。2017年3月30日,清华同方旗下同方证券的关联基金同方投资基金宣布与凌动智行达成协议,前者以39.7亿元购买凌动智行持有的飞流九天80%股权和思享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5%股份。当时同方基金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在2017年12月14日与凌动智行达成协议,同方基金向凌动智行提供一张年化利率8%、价值17.7亿元的优先票据,期限为12个月。

在上述拆分出售过程中,史文勇以小股东身份参与其中。他在今年2月的股东信以及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均提到,为促成这笔交易,同方基金要求飞流九天和秀色直播的股权登记在新的个人股东名下,以满足与分拆资产未来资本运作有关的结构安排,他作为名义股东为公司持有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目前该票据已经到期,但同方基金仍未进行兑付。

天眼查显示,目前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分别持有飞流九天3.53%、3%和1%的股权,而史文勇为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79.34%。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仲裁诉讼的同时,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分别请求对史文勇和飞流九天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合计约2.96亿元。最终法院审查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记者 陆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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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文勇和飞流九天资产遭查封冻结 总金额2.96亿元
新京报  作者:陆一夫  2018-12-29

12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判决文书网获悉,因股权回购问题,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批准,对凌动智行董事长史文勇和原凌动智行子公司北京飞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流九天”)名下银行存款合计约2.96亿元进行查封、冻结。

根据多份民事裁定书披露,2016年8月3日,南通金信灏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灏跃”)、南通金信华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信华通”)、西藏卓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卓华”)分别与新疆网秦移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飞流九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上述三家公司与史文勇、飞流九天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回购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无法完成回购,上述各方在2017年12月31日再次签署《补充协议(二)》,将回购期延长至今年6月30日,但半年后回购依然未能完成。因此今年8月21日,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史文勇履行回购款、违约金以及仲裁费用等支付义务,同时金信华通还请求飞流九天对史文勇支付回购款、违约金以及仲裁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裁定书显示,当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里有争议解决约定:“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存有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协商之日起三十日内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而飞流九天和史文勇则同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认为其与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所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的主体与《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致,而且两份《补充协议》对于争议解决未进行约定,上述三家公司、飞流九天以及史文勇之间并未达成仲裁协议,因此这三家公司无权针对飞流九天和史文勇发起仲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当事人亦有救济途径,现阶段不宜审查”,因此判定史文勇和飞流九天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飞流九天是凌动智行于2012年全资收购的游戏发行和运营平台。2017年3月30日,清华同方旗下同方证券的关联基金同方投资基金宣布与凌动智行达成协议,前者以39.7亿元购买凌动智行持有的飞流九天80%股权和思享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65%股份。当时同方基金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在2017年12月14日与凌动智行达成协议,同方基金向凌动智行提供一张年化利率8%、价值17.7亿元的优先票据,期限为12个月。

在上述拆分出售过程中,史文勇以小股东身份参与其中。他在今年2月的股东信以及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均提到,为促成这笔交易,同方基金要求飞流九天和秀色直播的股权登记在新的个人股东名下,以满足与分拆资产未来资本运作有关的结构安排,他作为名义股东为公司持有这两家公司的股权。目前该票据已经到期,但同方基金仍未进行兑付。

天眼查显示,目前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分别持有飞流九天3.53%、3%和1%的股权,而史文勇为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79.34%。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仲裁诉讼的同时,金信灏跃、金信华通、西藏卓华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分别请求对史文勇和飞流九天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合计约2.96亿元。最终法院审查认为,这三家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记者 陆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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