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支付前公司违约金二百余万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发表时间:2018-11-28 19:11

今天(28日)上午,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总裁刘冬屯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朝阳法院判令赔偿原公司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高达224万余元的违约金。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其因在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承诺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职任,却自行离职后去了宅急送工作,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认为没到竞争企业工作 总裁起诉

本案原告刘冬屯如今是宅急送总裁,此前曾于2015年12月31日任职安迅公司的总裁职位。任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安迅公司有权在刘冬屯离职时,作出是否要求刘冬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刘冬屯。

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果刘冬屯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冬屯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或在刘冬屯离职时书面通知补偿金数额。

刘冬屯起诉称,2016年9月29日,刘冬屯提出离职申请,被安迅公司阻挠,在此情形下,刘冬屯在安迅公司未向刘冬屯提供离职证明、未足额支付实际发生工作对应的工资及下半年按比例应支付的奖金的情形下,停止了工作。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刘冬屯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刘冬屯认为,其任职的宅急送与安迅公司并非竞争关系,遂起诉法院要确认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签署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解除,刘冬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确认刘冬屯无需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离职前月薪15万 公司认为有权讨违约金

庭审中,安迅公司则答辩表示和宅急送公司是从事相同业务,刘冬屯在2016年11月4日从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因此安迅公司要求竞业限制违约金有理有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刘冬屯当时已为安迅公司高管,离职前月均工资达15万余元,离职前12个月薪总额税前达187万余元。安迅公司说,其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20余倍。如果不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因此刘冬屯此次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

此前,安迅公司曾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8月31日的裁决结果为,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337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认定违约金为“约定补偿金”的两倍

经审理,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刘冬屯作为安迅公司的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从事的工作关乎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顶层战略布局,接触或掌握着安迅公司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宅急送是否为安迅公司的竞争企业,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两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故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

因此法院认为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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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 被判支付前公司违约金二百余万
新京报  作者:刘洋  2018-11-28

今天(28日)上午,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总裁刘冬屯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朝阳法院判令赔偿原公司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高达224万余元的违约金。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其因在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承诺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职任,却自行离职后去了宅急送工作,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认为没到竞争企业工作 总裁起诉

本案原告刘冬屯如今是宅急送总裁,此前曾于2015年12月31日任职安迅公司的总裁职位。任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安迅公司有权在刘冬屯离职时,作出是否要求刘冬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刘冬屯。

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果刘冬屯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冬屯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或在刘冬屯离职时书面通知补偿金数额。

刘冬屯起诉称,2016年9月29日,刘冬屯提出离职申请,被安迅公司阻挠,在此情形下,刘冬屯在安迅公司未向刘冬屯提供离职证明、未足额支付实际发生工作对应的工资及下半年按比例应支付的奖金的情形下,停止了工作。离职半个月后,安迅公司于同年11月16日向刘冬屯发送邮件通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刘冬屯认为,其任职的宅急送与安迅公司并非竞争关系,遂起诉法院要确认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签署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解除,刘冬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确认刘冬屯无需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离职前月薪15万 公司认为有权讨违约金

庭审中,安迅公司则答辩表示和宅急送公司是从事相同业务,刘冬屯在2016年11月4日从公司离职,当月底就入职宅急送,因此安迅公司要求竞业限制违约金有理有据。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刘冬屯当时已为安迅公司高管,离职前月均工资达15万余元,离职前12个月薪总额税前达187万余元。安迅公司说,其月工资为社会平均工资20余倍。如果不违反竞业限制,公司将向其支付每月5万余元的补偿金。因此刘冬屯此次应支付的违约金也较高。

此前,安迅公司曾提起劳动仲裁,2017年8月31日的裁决结果为,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2018年11月4日,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337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朝阳法院。

法院认定违约金为“约定补偿金”的两倍

经审理,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刘冬屯作为安迅公司的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从事的工作关乎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顶层战略布局,接触或掌握着安迅公司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关于宅急送是否为安迅公司的竞争企业,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两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故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

因此法院认为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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