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何计算?最高法回应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何强 应悦 发表时间:2018-11-28 19:11

今日(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及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算的标准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回应称,“最权威的是通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如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通过委托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魏文超表示,基于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通过委托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比如说可以咨询像郭军代表这样资深的专家,由他们来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确定方法是虚拟治理成本法,当然这些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多的引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我们的审判提供专业知识的参考和支撑。具体的规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深入研究细化的问题。”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水污染防治案件要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作为刑事处罚重要情节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法院在水污染防治案件审理过程的措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审判长张华说,“在案件审理中要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的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

他表示,同时要强化河流源头水污染的司法保护。对于汉江、湘江、青衣江等水质较好的江河源头,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维护源头自然生态环境的现状。对于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于以农业活动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依法审理好农业农村禽畜、水产养殖污染排放和农村生活垃圾排放案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止农村水源污染。

对于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张华表示,人民法院对要做到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清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长江经济带环资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  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

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0日最高法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目前,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12家高级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张华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该框架协议共有五个部分,包括协作原则、协作目标、协作组织、协作机制和协作事项。

根据协议成立了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协作单位间的协调联系,组织召开协作会议,统筹推进各项协作制度和具体协作事项的落实。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十一名,由12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任期一年。

协作事项包括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共同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等15个方面的内容。

环保部门监管缺位被判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湖北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因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而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此次被列为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的情况,造成环境污染。

截止2017年4月13日,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

点军区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点军区环保局对艾家镇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向长江排放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桥河村位于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该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乃至国家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点军区环保局对其辖区内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破坏了该地长江流段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

2016年6月,点军区环保局在收到点军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先后多次派人督办。桥河村生猪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尽管目前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大部分已停止生产,但由于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个排放口的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故被告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魏文超表示,本案中,点军区环保局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质尚未达标,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

“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沿江岸线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记者 何强 实习生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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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如何计算?最高法回应
新京报  作者:何强 应悦  2018-11-28

今日(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及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算的标准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回应称,“最权威的是通过司法鉴定,但是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如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通过委托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魏文超表示,基于实际情况,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修复费用的,可通过委托国务院生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或者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方式,比如说可以咨询像郭军代表这样资深的专家,由他们来提供专家的咨询意见,结合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排污者的非法获益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费用标准。

“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确定方法是虚拟治理成本法,当然这些专业领域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多的引入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来为我们的审判提供专业知识的参考和支撑。具体的规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深入研究细化的问题。”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既有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水污染防治案件要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作为刑事处罚重要情节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法院在水污染防治案件审理过程的措施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审判长张华说,“在案件审理中要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的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

他表示,同时要强化河流源头水污染的司法保护。对于汉江、湘江、青衣江等水质较好的江河源头,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维护源头自然生态环境的现状。对于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司法保护的重点在于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对于以农业活动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依法审理好农业农村禽畜、水产养殖污染排放和农村生活垃圾排放案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止农村水源污染。

对于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张华表示,人民法院对要做到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清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长江经济带环资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  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

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0日最高法在重庆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目前,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及长江源头的青海省12家高级法院共同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哪些主要内容?

张华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该框架协议共有五个部分,包括协作原则、协作目标、协作组织、协作机制和协作事项。

根据协议成立了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协作单位间的协调联系,组织召开协作会议,统筹推进各项协作制度和具体协作事项的落实。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十一名,由12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组长实行定期轮换制,任期一年。

协作事项包括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共同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等15个方面的内容。

环保部门监管缺位被判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湖北宜昌市点军区环境保护局因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而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此次被列为典型案例。

2014年以来,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桥河村多户村民从事生猪养殖业,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从沿江排污口向长江直接排放的情况,造成环境污染。

截止2017年4月13日,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

点军区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点军区环保局对艾家镇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直接向长江排放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桥河村位于长江干流宜昌城区葛洲坝至虎牙段,该段是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鱼虾产卵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对整个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乃至国家生态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点军区环保局对其辖区内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桥河村生猪养殖户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破坏了该地长江流段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点军区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违法。

2016年6月,点军区环保局在收到点军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先后多次派人督办。桥河村生猪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长江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治理。尽管目前桥河村生猪养殖场(户)大部分已停止生产,但由于生猪养殖场(户)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个排放口的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故被告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魏文超表示,本案中,点军区环保局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多年违法排放养殖废水形成的沟渠残留污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质尚未达标,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治理。

“人民法院认定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行政职责,确保沿江岸线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切实保护长江流域物种资源和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记者 何强 实习生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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