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关15万经济补偿案发 乐视网再被列为“老赖”

来源:新京报 作者:赵毅波 发表时间:2018-11-26 20:30

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乐视网已在近日再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涉前员工的一笔经济补偿案。乐视网人士今天下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进行核查。

据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了一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 (2018)京0108民初6789号,立案时间是2018年10月15日,案号是 (2018)京0108执16251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显示,作为上市主体的乐视网组织机构代码 76938905-1,法定代表人刘淑青,与上述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录入资料相匹配。

据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一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 267元。 如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1日。

新京报记者获悉,2016年6月,该员工曾与乐视网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乐视网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员工工资。双方曾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乐视网公司一次性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150267元。

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员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678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267元。

新京报记者获悉,在一审判决后,乐视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与该名员工发生实际用工关系的单位是其他第三方公司,乐视网公司系代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不应由乐视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现乐视网公司上诉主张该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为第三方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案件,并非乐视网第一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月26日,乐视网相关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之前曾披露过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并不是说每一次新增就披露一次,“要去核查一下”。

今年9月,乐视网曾公告称,公司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获悉公司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乐视网身上的压力并不轻。

根据三季度报,2018年1-9月,乐视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5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4.89亿。如经审计后公司2018年全年净资产为负,公司存在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1月22日,乐视网公告,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51.91亿元,主要为应付供应商及服务商欠款。

乐视网表示,公司一直持续努力与供应商等债权人就债务展期、偿还方案谈判,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长短期借款共24.69亿元,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共23.86亿元,其他流动负债27.43亿元,主要为金融机构借款等有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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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关15万经济补偿案发 乐视网再被列为“老赖”
新京报  作者:赵毅波  2018-11-26

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乐视网已在近日再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涉前员工的一笔经济补偿案。乐视网人士今天下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将进行核查。

据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新增了一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法院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 (2018)京0108民初6789号,立案时间是2018年10月15日,案号是 (2018)京0108执16251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显示,作为上市主体的乐视网组织机构代码 76938905-1,法定代表人刘淑青,与上述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录入资料相匹配。

据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一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 267元。 如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21日。

新京报记者获悉,2016年6月,该员工曾与乐视网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乐视网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该员工工资。双方曾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18日解除,乐视网公司一次性向该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共计150267元。

根据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员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678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267元。

新京报记者获悉,在一审判决后,乐视网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为,与该名员工发生实际用工关系的单位是其他第三方公司,乐视网公司系代第三方公司支付工资,不应由乐视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现乐视网公司上诉主张该员工的实际用工单位为第三方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案件,并非乐视网第一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月26日,乐视网相关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之前曾披露过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并不是说每一次新增就披露一次,“要去核查一下”。

今年9月,乐视网曾公告称,公司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获悉公司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乐视网身上的压力并不轻。

根据三季度报,2018年1-9月,乐视网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65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4.89亿。如经审计后公司2018年全年净资产为负,公司存在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11月22日,乐视网公告,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51.91亿元,主要为应付供应商及服务商欠款。

乐视网表示,公司一直持续努力与供应商等债权人就债务展期、偿还方案谈判,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截止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长短期借款共24.69亿元,其他应付款及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共23.86亿元,其他流动负债27.43亿元,主要为金融机构借款等有息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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