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设门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0-27 18:29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保险机构建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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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设门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中国网  作者:  2018-10-27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投资团队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六)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除符合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

符合本条规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股权,可以整合相关资源,在集团内部的保险机构建立股权投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为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本条第(二)、(四)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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