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养”变“待岗”?有企业这样做逼职工自动离职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柳姗姗 发表时间:2018-08-11 19:52

“在企业干了20多年,签了退岗协议后,没想到企业又变卦,一会儿说要解除劳动合同,一会儿又要重新签订需要降低待遇的待岗协议,感觉自己被玩得团团转!”7月28日,吉林某实业公司的刘庆松不仅收到了企业的律师函,还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企业要求自己在8月24日之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几番沟通无果,刘庆松伤心不已。

实际上,像刘庆松一样“被待岗”的职工不在少数。有的企业为了低成本“开”掉某一员工,既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不想引起诉讼等麻烦,就会找个理由让职工待岗,再通过缩减待遇等逼职工自动离职。日前,刘庆松正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境。

从险被解雇到离岗待工,

职工认为“显失公平”

刘庆松是1997年入职担任司机的老员工。2016年4月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半的《租车协议》,约定由刘庆松自行购置车辆,为公司提供派遣车辆服务。企业既租其车又用其人。

2018年4月2日,该公司所属集团制定的《吉林区租赁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开始施行。与原《租车协议》相比,新规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都有差异,刘庆松希望原协议到期后再履行新规定,但企业仍强制停用了刘庆松的车。

5月8日,企业领导在找刘庆松谈话时明确为其摆出了两条路,一是买断,二是退养。已经50岁的刘庆松选择退养,便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退出工作岗位协议书》。双方约定,自当日起,刘庆松退出公司工作岗位离岗休息,公司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发给刘庆松2255元基本生活费,待刘庆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离岗基本生活费。

此后,刘庆松找到公司领导,希望公司能按照原协议约定,赔偿他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违约金,“因为签订原来的《租车协议》,我才会自购车辆,况且公司还欠我1万多元的车辆租赁费用没给。”刘庆松说。

刘庆松没想到的是,5月25日,他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和一份《律师函》。前者称在刘庆松签订退岗协议时,原《租车协议》就已自行终止;后者则表示,原《租车协议》是刘庆松作为公司劳动者期间,对其工作内容的约定,双方签订退岗协议后,已经对刘庆松的工作内容作出新约定,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原协议。7月底,刘庆松又收到了公司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函》。

觉得自己莫名其妙就要被解雇,刘庆松找相关领导沟通,希望按照原退养协议执行。此时,公司拿出一份离岗待工协议要和刘庆松签,不仅降低了相关待遇标准,还要随时回去上班。刘庆松觉得,这对老职工来说显失公平。

放假数月分文不给,

老板玩起“躲猫猫”

刘庆松的情况并非个案,《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时获悉了一些其他类似案例。

“这都放假好几个月了,基本生活费也不开,找公司也没个说法,再这么拖下去,我们这些农民工靠啥吃饭?”2017年年底,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莫长军和栾红月接待了13名前来求援的女职工,她们希望公司把拖欠的基本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上。

这些女工是长春某医药企业的职工,之前,公司领导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给这些工人放了假,没说期限,只是口头答应每月给开70%工资当基本生活费。然而,放假快一年了,何时能复工仍无音讯,说好的基本生活费职工也没拿到。

两位律师找到这家公司,其负责人坚持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公司的某些项目已经承包出去,女工们想要钱找错了人。

“工作服和工牌都是这家企业的,证据板上钉钉,企业是赖不掉的。”莫长军告诉记者,接下来,他们帮助女工们走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企业因怕不良影响同意调解,如数为女工们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同样是去年,吉林某医院房租到期,表面暂时给全体职工放假,背地里医院资质都已卖掉,负责人只告诉职工回家待岗等消息。一个月后,有6名职工心急联系医院老板,老板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不见人。

6名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因医院老板行踪不明,法院起诉书一直送达不了。最后几经周折找到了人,老板终于同意调解,为职工们支付了1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莫长军告诉记者,因待岗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不少见,职工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懂法草率妥协,很容易掉进用人单位精心编制的陷阱。

职工要“留心眼”,

企业别“耍心眼”

“息工待岗制度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国企,现在仍有很多国企和私企沿用,但对于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虽然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企业根据生产所需拥有单方安排员工待岗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从法理角度和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多数观点仍认为,待岗实质上属于对既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王雨琦接待了前来咨询维权的刘庆松。王雨琦分析后认为,刘庆松的案例,就是企业换了投资方,想要在不给赔偿的情况下挖个坑,换掉“没事爱挑刺”的刘庆松。

“遇到类似情况,职工一定要仔细算一算经济账,谨慎签订待岗协议。如果担心由于自己不同意,企业会采取其他方式刁难或造成侵权,可通过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权益。”王雨琦说。

莫长军表示,从职工角度讲,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与企业签好劳动合同,约定好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等内容,“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很难。”

“没诚信等于没未来。企业一旦有不良记录,就会影响自身融资、投标等长远发展利益。”莫长军说,这几年待岗相关的违法行为正在呈递减趋势。随着立法的推进、相关部门管理机制的完善,企业的违法空间会越来越小,钻空子的机会会越来越少。希望企业能提高认识,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要心存侥幸钻空子,最终违法代价反而可能更为惨重。(应采访对象要求,刘庆松为化名)

记者 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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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变“待岗”?有企业这样做逼职工自动离职

中国新闻网  作者:柳姗姗  2018-08-11

“在企业干了20多年,签了退岗协议后,没想到企业又变卦,一会儿说要解除劳动合同,一会儿又要重新签订需要降低待遇的待岗协议,感觉自己被玩得团团转!”7月28日,吉林某实业公司的刘庆松不仅收到了企业的律师函,还在当地媒体上看到企业要求自己在8月24日之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几番沟通无果,刘庆松伤心不已。

实际上,像刘庆松一样“被待岗”的职工不在少数。有的企业为了低成本“开”掉某一员工,既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不想引起诉讼等麻烦,就会找个理由让职工待岗,再通过缩减待遇等逼职工自动离职。日前,刘庆松正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困境。

从险被解雇到离岗待工,

职工认为“显失公平”

刘庆松是1997年入职担任司机的老员工。2016年4月1日,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半的《租车协议》,约定由刘庆松自行购置车辆,为公司提供派遣车辆服务。企业既租其车又用其人。

2018年4月2日,该公司所属集团制定的《吉林区租赁车辆管理规定(试行)》开始施行。与原《租车协议》相比,新规定的补贴方式和标准都有差异,刘庆松希望原协议到期后再履行新规定,但企业仍强制停用了刘庆松的车。

5月8日,企业领导在找刘庆松谈话时明确为其摆出了两条路,一是买断,二是退养。已经50岁的刘庆松选择退养,便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商退出工作岗位协议书》。双方约定,自当日起,刘庆松退出公司工作岗位离岗休息,公司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发给刘庆松2255元基本生活费,待刘庆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停发离岗基本生活费。

此后,刘庆松找到公司领导,希望公司能按照原协议约定,赔偿他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违约金,“因为签订原来的《租车协议》,我才会自购车辆,况且公司还欠我1万多元的车辆租赁费用没给。”刘庆松说。

刘庆松没想到的是,5月25日,他收到了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书》和一份《律师函》。前者称在刘庆松签订退岗协议时,原《租车协议》就已自行终止;后者则表示,原《租车协议》是刘庆松作为公司劳动者期间,对其工作内容的约定,双方签订退岗协议后,已经对刘庆松的工作内容作出新约定,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原协议。7月底,刘庆松又收到了公司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函》。

觉得自己莫名其妙就要被解雇,刘庆松找相关领导沟通,希望按照原退养协议执行。此时,公司拿出一份离岗待工协议要和刘庆松签,不仅降低了相关待遇标准,还要随时回去上班。刘庆松觉得,这对老职工来说显失公平。

放假数月分文不给,

老板玩起“躲猫猫”

刘庆松的情况并非个案,《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时获悉了一些其他类似案例。

“这都放假好几个月了,基本生活费也不开,找公司也没个说法,再这么拖下去,我们这些农民工靠啥吃饭?”2017年年底,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莫长军和栾红月接待了13名前来求援的女职工,她们希望公司把拖欠的基本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上。

这些女工是长春某医药企业的职工,之前,公司领导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给这些工人放了假,没说期限,只是口头答应每月给开70%工资当基本生活费。然而,放假快一年了,何时能复工仍无音讯,说好的基本生活费职工也没拿到。

两位律师找到这家公司,其负责人坚持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公司的某些项目已经承包出去,女工们想要钱找错了人。

“工作服和工牌都是这家企业的,证据板上钉钉,企业是赖不掉的。”莫长军告诉记者,接下来,他们帮助女工们走了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最终企业因怕不良影响同意调解,如数为女工们支付了基本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同样是去年,吉林某医院房租到期,表面暂时给全体职工放假,背地里医院资质都已卖掉,负责人只告诉职工回家待岗等消息。一个月后,有6名职工心急联系医院老板,老板不是不接电话,就是不见人。

6名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因医院老板行踪不明,法院起诉书一直送达不了。最后几经周折找到了人,老板终于同意调解,为职工们支付了1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莫长军告诉记者,因待岗问题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并不少见,职工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懂法草率妥协,很容易掉进用人单位精心编制的陷阱。

职工要“留心眼”,

企业别“耍心眼”

“息工待岗制度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国企,现在仍有很多国企和私企沿用,但对于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说,虽然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企业根据生产所需拥有单方安排员工待岗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从法理角度和目前审判实践来看,多数观点仍认为,待岗实质上属于对既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

王雨琦接待了前来咨询维权的刘庆松。王雨琦分析后认为,刘庆松的案例,就是企业换了投资方,想要在不给赔偿的情况下挖个坑,换掉“没事爱挑刺”的刘庆松。

“遇到类似情况,职工一定要仔细算一算经济账,谨慎签订待岗协议。如果担心由于自己不同意,企业会采取其他方式刁难或造成侵权,可通过向劳动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权益。”王雨琦说。

莫长军表示,从职工角度讲,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与企业签好劳动合同,约定好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等内容,“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很难。”

“没诚信等于没未来。企业一旦有不良记录,就会影响自身融资、投标等长远发展利益。”莫长军说,这几年待岗相关的违法行为正在呈递减趋势。随着立法的推进、相关部门管理机制的完善,企业的违法空间会越来越小,钻空子的机会会越来越少。希望企业能提高认识,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不要心存侥幸钻空子,最终违法代价反而可能更为惨重。(应采访对象要求,刘庆松为化名)

记者 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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