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部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会行权难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松林 发表时间:2018-07-24 16:23

近期,投服中心作为中小股东连续参加了100场股东大会。在此过程中,投服中心深感部分上市公司不重视中小股东参会,未向中小股东提供便利,甚至增添种种障碍,是中小股东参会行权意愿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大部分中小股东而言,电话是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基本沟通途径。投服中心在参加的100场年度股东大会中,有5家上市公司的预留电话不通畅。

在向江苏辖区某环保公司、湖北辖区某制造业公司报名参加年度股东大会时,投服中心经过2天的持续拨打才拨通报名电话;在参加浙江辖区某制造业公司,大连辖区某交通运输公司,深圳辖区某媒体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前,投服中心连续几天数次拨打公司对外公告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发送邮件无人回应,只能暂且将登记材料传真至公司公告的传真号码,几经周折才完成报名登记程序。

一些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解不深刻,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从心理上抵触,也增添了中小股东参会行权的困难。

投服中心在向广东辖区某房地产公司报名参会时,公司证券代表表示,由于公司董事长事务繁忙,计票期间可能会离开会场,如果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计票间隙时与董事长进行沟通交流须提前预约。董事长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是其法定义务,公司证券代表却要求股东事先“预约”,为中小股东参会行权人为设置了障碍。

会议召开地点描述不清,公司工作人员不尽责,也会为参会的异地中小股东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投服中心在参加某媒体公司股东大会时,公司提供的开会地址十分模糊,只说是“某某路口某会议室”,并没有明确的门牌号码。投服中心行权人员走到路口发现,路口四周是一片安静的居民小区,没有任何引路的标识或者人员。在咨询行人、路人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联系公司进一步确认会议地址。最终,在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走进某小区深处才到达会场。后经了解,该公司每年股东大会地址都设在这片小区中。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规定,只要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有权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即使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然而,投服中心在参加某制造业公司股东大会时,有其他中小股东反映,公司对参会登记材料有额外要求,而且不做登记就不允许参会。在做现场会议登记时,除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公司还要求其提供“持股证明”,如不提交证明,就不能现场表决。

据查,该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而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前,能够从交易所取得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完整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与股东的账户卡核对后即可确认股东身份。投服中心认为,该公司要求额外的登记材料,增加了股东的义务,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己制定的章程不符;以此为由阻碍股东参会,限制了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记者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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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部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会行权难

新华网  作者:周松林  2018-07-24

近期,投服中心作为中小股东连续参加了100场股东大会。在此过程中,投服中心深感部分上市公司不重视中小股东参会,未向中小股东提供便利,甚至增添种种障碍,是中小股东参会行权意愿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大部分中小股东而言,电话是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基本沟通途径。投服中心在参加的100场年度股东大会中,有5家上市公司的预留电话不通畅。

在向江苏辖区某环保公司、湖北辖区某制造业公司报名参加年度股东大会时,投服中心经过2天的持续拨打才拨通报名电话;在参加浙江辖区某制造业公司,大连辖区某交通运输公司,深圳辖区某媒体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前,投服中心连续几天数次拨打公司对外公告的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发送邮件无人回应,只能暂且将登记材料传真至公司公告的传真号码,几经周折才完成报名登记程序。

一些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理解不深刻,对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从心理上抵触,也增添了中小股东参会行权的困难。

投服中心在向广东辖区某房地产公司报名参会时,公司证券代表表示,由于公司董事长事务繁忙,计票期间可能会离开会场,如果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计票间隙时与董事长进行沟通交流须提前预约。董事长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是其法定义务,公司证券代表却要求股东事先“预约”,为中小股东参会行权人为设置了障碍。

会议召开地点描述不清,公司工作人员不尽责,也会为参会的异地中小股东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投服中心在参加某媒体公司股东大会时,公司提供的开会地址十分模糊,只说是“某某路口某会议室”,并没有明确的门牌号码。投服中心行权人员走到路口发现,路口四周是一片安静的居民小区,没有任何引路的标识或者人员。在咨询行人、路人未果的情况下,只能联系公司进一步确认会议地址。最终,在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走进某小区深处才到达会场。后经了解,该公司每年股东大会地址都设在这片小区中。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规定,只要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有权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席股东大会。即使不进行现场参会登记,也不妨碍该股东及其代理人现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然而,投服中心在参加某制造业公司股东大会时,有其他中小股东反映,公司对参会登记材料有额外要求,而且不做登记就不允许参会。在做现场会议登记时,除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公司还要求其提供“持股证明”,如不提交证明,就不能现场表决。

据查,该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而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前,能够从交易所取得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完整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与股东的账户卡核对后即可确认股东身份。投服中心认为,该公司要求额外的登记材料,增加了股东的义务,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自己制定的章程不符;以此为由阻碍股东参会,限制了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记者 周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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