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时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责任由谁担?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爱丽 发表时间:2018-06-05 21:24

羊城晚报记者 张爱丽

中介带买家或其委托人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房产证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完成交易手续后,买家才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怎么办?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近期披露了这一经典案例,并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案例:

收楼时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要求中介免佣金

教师职业的梁某与父母居住在海珠区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因生活所需,决定在本区置换一套二室一厅附带阳台的房屋,并设想将阳台改造为书房。2017年4月10日,某中介公司向梁某推荐业主陈某的房屋,并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等资料给梁某查阅。梁某因自身忙于学生高考,遂让其父母看房。梁某父母看房后,对房屋价格、小区及周边环境等都比较满意,便于2017年4月13日与业主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日向该中介公司支付部分中介费10000元,剩余中介费10000元在收楼后支付。

2017年8月30日,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手续后,梁某收楼时发现阳台与客厅的隔墙已被打通,如要将阳台改造为书房会增加不小的费用。于是,梁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未详细介绍该房屋的阳台状况,要求其以剩余的中介费赔偿改造书房的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该中介公司愿意减免1000元中介费以作补偿,但梁某始终要求免除剩余的全额中介费。最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专家分析:

买房前已对房屋实地考察,后果应由买家担

法院经审查,梁某委托其父母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该中介公司已向梁某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梁某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房屋状况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梁某向该中介公司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虽房屋没有独立阳台,与买家梁某预期不一致,但该中介公司已带其委托人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房产证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完成交易手续,有权依约收取中介费。而梁某要求该中介公司承担改造书房的差额费用,无据可依。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购房前,应对房屋进行仔细的实地考察,看清房屋的质量与结构,并将房屋要求完整地拟定在合同中,如本案的梁某可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需有独立阳台。若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或结构要求,买方可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

另,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与《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在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带客实地看房及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编辑:
数字报

收楼时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责任由谁担?

金羊网  作者:张爱丽  2018-06-05

羊城晚报记者 张爱丽

中介带买家或其委托人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房产证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完成交易手续后,买家才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怎么办?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近期披露了这一经典案例,并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案例:

收楼时发现房屋和预期不一致,要求中介免佣金

教师职业的梁某与父母居住在海珠区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因生活所需,决定在本区置换一套二室一厅附带阳台的房屋,并设想将阳台改造为书房。2017年4月10日,某中介公司向梁某推荐业主陈某的房屋,并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等资料给梁某查阅。梁某因自身忙于学生高考,遂让其父母看房。梁某父母看房后,对房屋价格、小区及周边环境等都比较满意,便于2017年4月13日与业主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日向该中介公司支付部分中介费10000元,剩余中介费10000元在收楼后支付。

2017年8月30日,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手续后,梁某收楼时发现阳台与客厅的隔墙已被打通,如要将阳台改造为书房会增加不小的费用。于是,梁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未详细介绍该房屋的阳台状况,要求其以剩余的中介费赔偿改造书房的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该中介公司愿意减免1000元中介费以作补偿,但梁某始终要求免除剩余的全额中介费。最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专家分析:

买房前已对房屋实地考察,后果应由买家担

法院经审查,梁某委托其父母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该中介公司已向梁某提供房产证及测绘图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梁某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存在隐瞒房屋状况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梁某向该中介公司全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10000元。

《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虽房屋没有独立阳台,与买家梁某预期不一致,但该中介公司已带其委托人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房产证查阅,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完成交易手续,有权依约收取中介费。而梁某要求该中介公司承担改造书房的差额费用,无据可依。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购房前,应对房屋进行仔细的实地考察,看清房屋的质量与结构,并将房屋要求完整地拟定在合同中,如本案的梁某可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需有独立阳台。若房屋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或结构要求,买方可拒绝接受房屋或者解除合同。

另,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员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与《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在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带客实地看房及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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