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一营业部违规代销非公募产品 六名员工凑钱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5-17 21:45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投资人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该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鲁剑作为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鲁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董捷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鲁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鲁剑:

经查,你任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捷: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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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一营业部违规代销非公募产品 六名员工凑钱

中国经济网  作者:  2018-05-17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投资人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该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鲁剑作为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鲁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董捷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鲁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鲁剑:

经查,你任职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总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关于对董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董捷:

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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