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要穿透式披露“三类股东”

来源:新华网 作者:张钦 发表时间:2018-01-13 15:24

针对近年来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现象,中国证监会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首度作出回应,明确将严查IPO中出现的“三类股东”问题,并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天表示,自2016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因此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了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已经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他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因此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首先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其次,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另外,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监管部门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此外,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监管部门已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记者 张钦)

编辑:
数字报

IPO企业要穿透式披露“三类股东”

新华网  作者:张钦  2018-01-13

针对近年来申请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现象,中国证监会昨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首度作出回应,明确将严查IPO中出现的“三类股东”问题,并明确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天表示,自2016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因此证监会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了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已经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他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因此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首先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其次,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另外,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监管部门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此外,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监管部门已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记者 张钦)

编辑:
新闻排行版